近日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获悉,卫生部正酝酿出台一部关于放射诊疗质量和防护安全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放射诊疗的准确、有效性,提高诊疗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卫生部从2003年组织专家开始起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草稿)分为七章、四十条,详细规定了放射诊疗工作的准入、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监督管理等细则。
《规定》要求,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和管理规定,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医疗机构才能开展放射诊疗的工作。
《规定》对放射诊疗技术应用提出了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要求,特别强调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医疗机构应该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事先告知患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尤其是发生放射药物或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事件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对事件负有记录和上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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