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46号令),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
(一)放射治疗
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如立体定向(X刀、γ刀)治疗、钴-60机治疗、医用加速器、深部X射线治疗、质子等重粒子治疗、后装治疗、敷贴治疗、其他放射治疗项目等。
(二)核医学
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如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γ相机影像诊断、骨密度测量、籽粒插植治疗、放射性药物治疗、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等。
(三)介入放射学
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如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等。
(四)X射线影像诊断
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如X射线CT影像诊断,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DR、CR影像诊断,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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